EB-1移民局最新审理动态–Eb1申请招式新解

EB-1移民局最新审理动态–Eb1申请招式新解
陈文律师 陈帆律师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于6月30日举办一场关于Eb1 A/B 申请的电话研讨会,以讨论自Kazarian “双层判定”案例出台后,移民局案件审理的新趋势。

首先, 大家一致认为, 移民局并没有关于如何才能证明“特殊才能”的明确指导意见。 因此, 有些RFE(移民局补件要求) 咬文嚼字,让人摸不着头脑,有些质疑更让人不知所云。这就是Eb1 A/B审查的现状。移民官完全凭借个人判断,认定一个申请符合还是不符合特殊人才的标准。 因此,一些律师反映有些看似很强的案件, 由于使用了加快程序, 反遭RFE。因此,Eb1 A/B的审理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机性。

其次,因为每个人的专业与领域不同, 提交的证据种类也因人而异。不是所有申请者都要列举“重大贡献和发表的文章”。大家提议是否可以考虑更多、更灵活的证据标准, 当然, 这只是大家的愿望而已。由于能够满足10 个条件的证据有限, 我们的团队在准备律师信时会有意将一些证据重复使用在不同标准里,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论证方法, 但也许让一些科研出身的申请人认为重复太多。 其实, 法律文件不同于分子结构的研究文章, 让申请材料更加感性和加深印象, 重复是一个手段。

另外,大家匀认为不应简单罗列证据。比如证明重大贡献, 获得批准的专利是一种好证据; 但要证明贡献的重要性, 还要列举专利被某些厂家授权运用,证明对社会的贡献性。

多年执业经验告诉我们推荐信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移民官不会过于看重申请人导师、同事歌功颂德的文字, 他们更重视独立推荐人的评论。 对于发表文章一类的证明,如果申请人的职位不是专职研究人员, 最好在最后的申请信中提及, 让移民官了解发表文章不是申请人的日常工作,突显发表文章之特殊才能。 当然, 在哪些杂志或会议发表, 以及独立引用多少, 也是证明申请人研究重要性常用手段。至于充当审稿人和在组织中充当核心人物, 都需要相关杂志或组织的背景介绍。

最后,我们与其他专家一致认为EB-1A/B申请中对材料的选择割舍尤为重要。 一些诸如“travel award ” “scholarship”奖项的证据, 最好不要提供, 否者,移民官会质疑这类证据的申请材料,甚至累及整个申请的说服力。

金润律师事务所专长Eb1 A/B, NIW, PERM, H-1 B, O-1, L-1等申请,陈文律师为金润律师事务所创办律师, 经验丰富,成功率高。(由于移民法律变动频繁,本律师及事务所不保证以上内容的时效性和完整性,个案请向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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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撰稿人介绍:

陈帆联合律师事务所(Nguyen & Chen, LLP)专业受理各类民事、刑事诉讼。该综合律师事务所尤其擅长提供移民法、人事雇佣法、以及劳工法等领域的优质服务。作为该所创始人之一,陈帆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陈帆律师曾在德克萨斯州哈里斯郡政府、州上诉法院实习工作,并在全美知名律师事务所供职多年。陈帆律师毕业于休斯敦大学法学院,是德克萨斯州执照律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出庭律师、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另外,您有任何公司合同、投资、并购等法律问题,可与陈帆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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