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经理绿卡Eb1 C 申请炙手可热

金润律师事务所陈文律师

随着EB-5投资移民的排期加长, EB-5投资人拿到临时绿卡的时间至少在2-3年左右, 永久绿卡则更久。比较之下, “跨国企业经理绿卡”成为投资人的新宠, 自去年以来, 申请的数量迅猛增长。 尽管许多投资人不熟悉这类绿卡申请, 实际上这个类别一直是基于投资而移民的一个“性价比”更高的绿卡申请方式。  

      根据美国国务院本月公布的2017年7月最新排期,  EB-1杰出人才、杰出教授、跨国企业经理类别, 移民局实际处理案件的递交时间为2012年1月1日(也就是排期), 这一排期估计将一直持续到今年九月底。 今年10月份美国新的财年开始之际,估计包括跨国高管在内的EB-1类别的处理时间将变为”现在”, 也就是有名额。

         跨國公司、多國公司(英语: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MNC),經常被稱為跨國企業(英语:Multinational Enterprise,MNE),是在多个国家有业务,通常规模很大的公司。提起跨国公司, 一般人立刻想起“壳牌石油”“福特汽车”“摩根大通银行”等超大企业; 就办理跨国高管绿卡而言, 小型公司的申请, 只要符合跨国高管绿卡的法律规定,同样可以获得批准。跨國公司, 在他国成立分公司形成跨国公司关系,因此,母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可以归类“投资”范畴。就申请Eb1 C绿卡而言, 中美两家公司的业务可以不是一个行业,母子公司分别隶属不同行业,比如, 国内一家石油行业公司, 看好美国的生物制约行业, 投资这样一家企业, 这种跨國公司也符合申请跨国高管绿卡的要求。

      所谓的“跨国高管”, 是指在美国和其他国家, 比如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从美国以外的公司, 比如中国公司派遣去美国分公司工作的高级经理、行政主管。就申请 Eb1 C绿卡而言,“跨国高管”要具备独立管理、监督、决策和执行权力和职责,包括部门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 以及部门人员的聘任、升迁、和解聘权力等。 移民局审查这类申请,确定申请人是否履行跨国高管职责, 往往是此类案件审查的重点。

       跨国高管绿卡申请的优势在于:1. 投资金额少;2. 申请时间短;3. 申请人绿卡拿到之前,可以继续在本国生活;4. 递交绿卡申请时, 整个家庭成员可以一起递交;5. 直接申请到永久性绿卡, 一步到位。

跨国公司企业经理绿卡申请,投资资金灵活,可依据美国公司规模确定实际投资金额; 申请人以跨国公司企业经理的身份和公司大股东的资格,对所投资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发言权, 公司的运作风险可操作和控制,起码可以预知和防范。

这种绿卡申请的要求, 基本上与L-1 跨国公司企业经理签证相同,一是申请人在本国公司担当中层以上职务,二是外国公司要投资美国公司的50%以上股份,建立母子公司关系。所不同的是,L-1签证,可以在初建公司时申请,也就是说,当公司还没有盈利的时候, 也可以申请到L-1的签证。

申请绿卡,则要在公司运作一年以后才可以递交。 但如果投资人投资现有公司,则不受一年期的限制。另外,申请绿卡要求公司具备相当规模和一定盈利。有人认为, 鉴于控制成本和公司实际运作的考虑,对美国分公司投资不需要大量资金。现实中这种做法无可厚非, 但从说服移民局批准绿卡申请的角度, 投资金额是衡量美国子公司是否具备实力生存和长期发展的标准之一, 因此, 投资额不宜过小。

金润律师事务所成功处理许多跨国公司企业经理绿卡Eb1 C 的申请。 尽管有些案件的申请条件存在种种问题, 但经过律师悉心准备,还是很顺利通过。

金润律师事务所专长Eb1 A/B;Eb1 C; NIW;PERM;H-1B;O-1;L-1等申请, 陈文律师为金润律师事务所创办律师,经验丰富,成功率高。(由于移民法律变动频繁,本律师及事务所不保证以上内容的时效性和完整性,个案请向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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