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 B指的是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绿卡申请, 需要雇主点头同意。 申请人基本上分为两类, 一是大学老师或研究人员, 二是公司或机构的研究人员。大学老师如果是tenure或 tenure-track, 当然符合这个要求; 但其他研究人员, 如果title 恰当, 职责多涉及研究工作, 也能够申请Eb1 B。 只是公司或机构研究人员Eb1 B的申请,要额外提供“同时存在另外3个全职同领域研究人员”的证明。
既然是Eb1 B, 有雇主担保申请, 要求的条件比Eb1 A少一个。 在”contribution, publication, judgment work, media report, prize, membership “等条件中, 满足两个即可。 同时, Eb1B 给予的是”outstanding “杰出研究人员, 不是Eb1 A 的“extraordinary “特殊人才; 前者在证据“量”的要求上相对较低。 比如, 文章的数量少于10 篇,如果还有其他条件, 比如审稿经验4、5 篇, 则是锦上添花。 我们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是, 重点是文章的质量, 在一定数量的基础上, 文章发表的杂志要排名靠前; 至于引用, 不是最关键的, 我们处理的即使Eb1 A申请, 曾经以44个引用过关。 关键是优势劣势互补,在移民官“最终优点判定”的时候, 给他一个综合出众的印象。不论Eb1A 还是Eb1 B, 移民官更看重申请人贡献的应用和在领域的影响, 这两点可以有很多类证据证明, 比如, 专利,grant, 某第三方对申请人发明发现的运用,报道,highlight, 审稿经验等等。
我们处理Eb1B 和Eb1 A的经验是, 每个申请人有不同的credential 和优劣势,发掘、再发掘优势,弱化劣势是出奇制胜的策略。 凭借我们多年的经验, 与申请人讨论过后, 往往可以发掘申请人忽略的强项长处, 这恰恰是对整个案件起到提升高度的关键要素。 Eb1 的批准与否有时候让众人看不懂, 有些看似条件不是很强的申请也可以过关, 其实, 除去文章数量等主要条件, 肯定还有其他长处, 让移民官动了“凡心”。 在种种苛刻条件之外,总体印象是制胜的画龙点睛之处。申请人不要拘泥于几个硬件条件, 仔细发掘, 说不定可以让自己的成就在众人中凸现出来。
金润律师事务所专长Eb1 A/B,Eb1 C, NIW, PERM, Eb 5, H-1 B, O-1, L-1等申请,陈文律师为金润律师事务所创办律师, 经验丰富,成功率高。(由于移民法律变动频繁,本律师及事务所不保证以上内容的时效性和完整性,个案请向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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